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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信息公開-政策法規
    長沙市創新創意產品首次采購補貼實施辦法(試行)
    2017年08月24日發布

    第一章 總 則

     

    第一條  根據中共長沙市委、長沙市人民政府《關于印發<長沙市建設創新創業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>的通知》(長發〔201710號),制定本辦法。

    第二條  對首次采購創新創意產品的采購單位,經評審認定后,按產品售價的10%給予補貼,產品售價1000萬元以下的,最高補貼額不超過50萬元,產品售價1000萬元以上(含)的大型成套裝備,最高可補貼200萬元。

    第三條  創新創意產品首次采購補貼工作,每年5月、10月,由市經信委會同市委宣傳部、市科技局、市財政局共同組織實施。

     

    第二章  申報條件

     

    第四條  申請首次采購使用創新創意產品補貼應符合以下條件:

    (一)采購產品在此次采購前未被其他任何單位采購使用;

    (二)采購時間為產成品開始到該產品列入《長沙市創新創意產品目錄》后一年內;

    (三)采購方式為非政府采購;

    (四)單筆采購產品售價不低于10萬元。

     

    第三章  申報程序

     

    第五條  申報受理。市經信委、市委宣傳部、市科技局、市財政局聯合發布《長沙市創新創意產品首次采購補貼申報通知》,并公布在部門門戶網站。申報單位向市經信委提出首次采購創新創意產品補貼申請,并提交如下申報材料:

    (一)申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。

    (二)創新創意產品采購合同和購買發票復印件。

    (三)創新創意產品照片。

    (四)生產企業首次銷售的有效證明文件。

    (五)申請材料真實性承諾書。

    第六條  聯合審核。市經信委會同市委宣傳部、市科技局、市財政局對申報資料進行核實(必要時可組織開展實地考察),綜合提出擬補貼建議名單。

    第七條  審定公示。市政府對建議名單進行審定,并在市級媒體或部門網站公示,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。

    第八條  資金撥付。公示無異議的,按程序撥付補貼資金。

     

    第四章 附 則

     

    第九條  對在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申報單位和個人,一經核實,取消申報資格,依法追繳支持經費,并納入誠信黑名單;造假單位及個人,不再享受長沙市政府各類財政支持;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有權機關追究刑事責任。

    第十條  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,由市經信委負責解釋。

    11.長沙市創新創意產品首次采購補貼實施辦法(試行).doc

     


    湘公網安備 4301900200104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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